領導干部必須遵守的十條保密守則:
1、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;
2、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資料;
3、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、摘抄、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、資料。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,復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。
4、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、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。
5、不攜帶秘密文件、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,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,需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準,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。
6、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。
7、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,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、子女。
8、不準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。
9、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;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,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。
10、不在出國、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或物品;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,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,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。